◇◇新语丝(www.xys.org)(xinyusi.org)(groups.google.com/group/xinyusi)◇◇   陈光诚起诉王志安诽谤会不会赢?    ·方舟子·   陈光诚在日本东京起诉王志安诽谤,起因是王志安在去年做了一期节目,专 门论证陈光诚不是盲人,是装成盲人骗人。王志安接到诉讼大骂遭到滥诉了。王 志安的马仔也在网上说,陈光诚是利用日本法律的漏洞,如果是在美国,陈光诚 作为公共人物,是不可能打赢诽谤诉讼的。这个案子是在日本打的,我对日本的 法律是不懂的,但是对美国的法律还是有一些了解。如果这个案子是在美国打的, 根据美国的法律陈光诚是不是就赢不了呢?没有那么简单。   各国关于诽谤的诉讼要求是不一样的。美国要求最严。在美国要打名誉权或 者诽谤的诉讼,首先要区分涉及的言论是观点还是事实。如果涉及的言论是观点, 比如说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或者别人报道的事实发表的评论,或者是跟事实无关的 评论,那么再激烈、再下作的言论,哪怕破口大骂,都属于观点,都是受到美国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涉及诽谤。   如果王志安只是在嘲笑陈光诚是一个盲人,抓住他的生理缺陷讽刺、讥笑、 谩骂,虽然很下作很没教养,但是这是他的言论自由,因为这是观点,不涉及诽 谤。这跟其他国家,例如中国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如果辱骂盲人,就会被认为 损害了名誉权。   在美国涉及到诽谤的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且是会对对方的声誉造成 损害的有害的虚假事实。陈光诚说他是一个盲人,而王志安说他不是盲人,是不 是盲人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陈光诚能够证明自己是盲人,比如说拿出医院的 证明,那么王志安说他不是盲人,就是虚构事实,而且将陈光诚描述成了一个假 装盲人的骗子,损害了陈光诚的名声,就很可能构成诽谤。   在认定事实的时候要注意,你不能将事实包装成观点,想要蒙混过去。比如 说你以这种语气来表述,“我个人的观点认为,陈光诚不是盲人。”即使强调是 个人的观点,那也不是观点,而是涉及到虚假事实,也会因此被认为是诽谤。   其次,如果这个虚假的事实是非常荒唐的,一般的人都不会相信,那么这种 虚假事实就变成了是讽刺,属于观点,就不构成诽谤了。例如,如果王志安根据 陈光诚开车的照片说陈光诚有特异功能,不需要眼睛也能够开车,而一般的人都 不会相信陈光诚真的有超能力,这么说是非常荒唐的,相当于是在讽刺,就不构 成诽谤。   所以陈光诚如果是一个普通人,起诉王志安诽谤要赢是很简单的事,只要证 明自己是盲人,王志安就构成诽谤了。但是陈光诚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个名人, 是一个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在美国要打诽谤诉讼就很难。公众人物跟普通人不同 之处,在于名气大,影响力大,发声的渠道多,遭到了别人捏造事实的攻击、造 谣很容易澄清、辟谣。所以作为公众人物,在美国是不能动辄就要起诉诽谤,诉 讼是很难赢的。   那么是不是公众人物就没法去起诉别人诽谤索赔呢?也不是。美国最高法院 早就有判例,如果公众人物能够证明对方造谣、散布虚假事实有实际的恶意,那 么就可以索赔。怎么算实际的恶意呢?就是对方明知这是虚假的,或者根本不管 这事是真是假,就把它当成事实散布,明知故犯或者不管真假,就属于实际恶意, 就构成了诽谤能够被索赔。   美国公众人物之所以要起诉媒体诽谤很难,就是因为要证明美国媒体对其抱 有实际的恶意很难。原因是因为美国媒体一般来说都比较自律,如果发现搞错了, 那么赶快就会改正,改正了就没法证明它是抱着实际的恶意做虚假报道的。《纽 约时报》曾经发过一篇文章,抨击阿拉斯加前州长佩林,但是文中涉及到的关于 佩林的事实是假的。《纽约时报》赶快就删了。佩林不依不饶还是起诉《纽约时 报》诽谤,这个诉讼就输了,因为《纽约时报》迅速改正证明它没有实际恶意。   又比如最近英国的BBC播出一期纪录片,里面用到了川普的演说视频,但是 做了剪辑,被认为有断章取义的嫌疑。BBC发现了之后就将那期纪录片下架,并 发表了道歉的声明。但是川普不依不饶,还是要去起诉BBC诽谤,提出了天价索 赔,这个诉讼如果是在美国打的话,川普是不可能赢的,因为BBC已经道过歉, 将视频下架,证明了它不具有实际恶意。   所以在美国的确名人要起诉媒体诽谤是很难的,原因是因为媒体自律。但是 这一点是不适用于王志安的,因为王志安是没有任何的新闻素养、新闻道德的, 假话张嘴就来,不仅喜欢造谣,而且喜欢恶意造谣。比如说王志安这十几年来就 一直在造谣说我“诈骗安保基金”,我澄清、反驳过无数次了,但是王志安根本 就不管我的澄清、反驳,时不时地还是照样散布这个谣言,据说最近又在造谣 “方舟子诈骗安保基金”。如果哪一天我要去起诉王志安诽谤,就很容易证明他 的造谣带着实际恶意,根本就无视我的澄清。   关于陈光诚是不是盲人,在王志安做那期节目之前网上已经有过争议,有别 人怀疑过陈光诚不是真的盲人。我不知道陈光诚以前有没有澄清过,如果他澄清 过了,王志安还要做节目证明他不是盲人,这就是属于实际恶意。即使陈光诚从 来没有澄清过——他没有澄清的义务,并不是对谣言都必须要去澄清的——也不 等于王志安就没有实际恶意。   陈光诚只是一个公众人物,不是官员,美国最高法院有判例,公众人物打诽 谤诉讼门槛比官员要低。只要证明媒体在散布关于一个公众人物的有害虚假事实 之前,没有做必要的审核,没有达到作为新闻媒体所需要的专业水准,那么就可 以认定对该公众人物构成了实际恶意。   王志安虽然自称是东亚最好的调查记者,实际上他没有任何的新闻素养和新 闻道德。他做的那些所谓的调查不会去做起码的事实核查,更没有表现出任何的 新闻专业水准。比如说关于陈光诚究竟是不是盲人这事,我相信王志安在做之前 并没有去向陈光诚要过资料,也没有采访医学专家问过像陈光诚这种情况算不算 盲人。医学上对盲人的认定跟普通的人不完全一致。一般的人认为的盲人,那就 什么都看不见了。但是医学上被认定是盲人的并不一定什么都看不见。王志安没 有达到新闻专业的标准,散布了虚假的有害的事实,就构成了诽谤。   这个诉讼是在日本打的,适用的是日本法律,本来跟美国法律没啥关系,是 王志安的马仔非要把美国的法律给扯进来。不过据我所知,全世界公众人物最难 打诽谤诉讼的是在美国。如果在美国公众人物有可能打赢诽谤诉讼,那么在世界 上其他国家应该都能够打赢。所以陈光诚起诉王志安,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日本 起诉,应该都不算滥诉。   王志安大骂遭到了滥诉,那是他照着镜子骂自己。这世界上最喜欢滥诉的就 是王志安了。王志安当年跑美国来起诉我,说我在2014年诈骗网友捐款穿越到 2013年在美国买房,那就是滥诉。王志安甚至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他从来就没 有向我捐过款,连当事人或所谓的受害人都不是,他哪有起诉我诈骗网友捐款的 资格?   所以王志安就是很明显的滥诉。这种案子如果进入了诉讼程序,肯定会判王 志安败诉。王志安对此也很清楚。他为什么要跑美国来起诉我,就是因为他知道 在美国诉讼很花时间,很花钱,律师费很高,拖的时间越长,花的律师费就越高。 就是想通过滥诉给我制造经济困难。这个案子被美国法官驳回了,让王志安先到 中国起诉。因为我是中国公民,中国的法律还管得到我,而且以前我在北京起诉 过王志安诽谤,赢了,王志安赔了我一些钱。这个案子被美国法院判需要先去中 国起诉,王志安就没有在中国起诉,因为他知道滥诉在中国没用,中国诉讼费用 很低,想靠滥诉给对方制造经济困难是做不到的。所以他也就算了,案子也就了 了,这也证明了他之所以到美国来起诉我,就是要耗我律师费的滥诉。   王志安喜欢通过滥诉,想要让对方出不起律师费,制造经济困难,现在自己 哀叹遭遇诉讼,遭遇天价索赔,出不起律师费了。王志安不就是遭到了现世报嘛。 我不是佛教徒,不相信因果报应,不相信像王志安这种坏得不能再坏的人,死了 以后会遭到什么报应。再坏的人死了也就死了。但是坏人在死之前遭到了现世报, 那就是活该了。所以像王志安这种坏得不能再坏的人,我见过的最坏的坏人之一, 遭到了现世报,就是很值得高兴的一件事。我们应该幸灾乐祸,可以过一个好年。   2026.2.16.录制   2026.2.25.整理 (XYS20260327) ◇◇新语丝(www.xys.org)(xinyusi.org)(groups.google.com/group/xinyusi)◇◇